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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示
作者:审判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3:19 打印 字号: | |

罪犯金朋,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012176715,满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四道河村。

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了(2023)冀032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朋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一千元(已缴纳28000元)。被告人金朋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于2023年6月27日生效。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以金朋因患有尿毒症,我所不具备治疗条件,羁押有风险,待病情稳定,符合收押条件,再予收押为,于2023年6月30日决定,暂不收押。

2023年7月11日罪犯金朋以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已于2023年8月4日对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

对罪犯金朋是否准予监外执行,本院正在立案阶段,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告期为三天,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电话:0335-7993587

联系人:蔡法官 

                          二O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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