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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示
作者:审判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7:46 打印 字号: | |

 罪犯林杏仁,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8082331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丰州镇素雅村后间36号。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冀03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杏仁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现罪犯林杏仁以患有鼻咽癌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罪犯林杏仁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对林杏仁进行了临床医学诊断,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于2023年7月4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书,诊断意见为,罪犯林杏仁鼻咽癌放化疗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医学诊断审查意见。该审查意见分析说明:罪犯林杏仁,2017年8月2日病理诊断为非角化型癌,未分化型鼻咽癌。2017年8月2日至10月30日在解放军180医院完成了三次化疗和二次三维适行调强放射治疗,治疗后六年。本次医学检查无肿瘤治疗稳定后再次出现复发和转移肿瘤出现相应并发症行管依据。审查意见: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一)、《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四、冀检联[2016]2号八之规定,罪犯林杏仁目前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对罪犯林杏仁是否准予监外执行,本院正在审查阶段,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告,如有意见和建议,可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告期为七天,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电话:0335-7993587

联系人:蔡法官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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