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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示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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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判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13 11:39:53 打印 字号: |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321刑更14号

罪犯娄庆江,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6091724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安子岭乡田庄村070378号。

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了(2023)冀03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娄庆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以娄庆江因患有尿毒症,其不具备治疗条件,建议办案单位带医院去治疗为由,于2023年9月20日决定,暂不收押。2023年11月6日,罪犯娄庆江以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委托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罪犯娄庆江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对娄庆江进行了临床医学诊断,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于2024年1月5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书,诊断意见为,罪犯娄庆江尿毒症 血液透析维持状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2日出具医学诊断审查意见:罪犯娄庆江目前所患疾病诊断成立,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一)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六之规定,罪犯娄庆江目前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对罪犯娄庆江是否准予监外执行,本院正在审查阶段,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告,如有意见和建议,可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告期为七天,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电话:0335-7993587

联系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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